第九条: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爱心基金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监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常务理事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向全体理事和监事提交工作总结、受捐情况介绍和受捐计划报告,组织和协调基金会具体事宜。
第十条:成员的资格:
所有杨家祠村的村民,无论是否捐款,都自动成为基金会的成员,无固定期限。基金会成员均可受推荐接受捐助。
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
所有奉献爱心的同村村民,自动成为基金会的理事,无固定任期,根据捐款时间可以一直担任。
理事拥有对基金会的全部计划,和账务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参与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爱心基金的章程,认同爱心基金的宗旨、使命、目标,并志愿义务服务于村民们,热心爱心基金开展的公益活动,能根据本章程行使常务理事权利和履行理事常务义务;
(二)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助财产的使用符合村民们的意愿和爱心基金的公益目的,保障爱心基金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常务理事由发起的同村村民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常务理事的增补,须符合章程相关条件,并得到全体常务理事至少23同意;
(三)换届改选时,由全体村民推选并投票后通过。常务理事可连任;
(四)常务理事和秘长的改选或罢免须得到全体常务理事至少23同意,被动议罢免的常务理事须在表决中回避;
(五)理事会议事规则如下:每位常务理事具有相同的表决权和投票权,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形式来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常务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常务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平等的表决权;
(二)常务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长或受委托起草该草案的起草者做出说明;
(三)常务理事有权调阅爱心基金的有关资料,询查爱心基金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秘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常务理事应当了解爱心基金的宗旨和爱心基金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
(五)常务理事应当遵守爱心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爱心基金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常务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动议或意见;
(七)常务理事应当了解爱心基金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同村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爱心基金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基金会设秘长一名,负责基金日常管理。
秘长的选举和罢免由常务理事提名和投票,经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届满可连任。
第十六条:秘长具有以下职权:
(一)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建议案,由常务理事审议后向理事会提交审议;
(二)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执行;
(三)协调和组织理事会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爱心基金的决策和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监事、秘长
(三)决定重大活动,包括章程规定的募捐、支出及其他事项;
(四)审定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五)听取和审议秘长的工作报告,检查常务理事的相关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会议,每年也至少要召开次现场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秘长召集和主持。有13常务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四章理事会监事
第十九条爱心基金监事由3-5名同村村民组成。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代表全体理事,负责监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理事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