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进入了罗马城,自然要找些走狗,其中那些华而不实的元老院大佬们,就成了我们拉拢的重点对象,因为这些人没有实权,偏偏这些人还沽名钓誉,只要将这些人控制在手里,我们就可以将罗马城的一切玩弄于股掌之间。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首先就想到了西多塞,这个家伙名气够大
西塞罗不属于他那个时代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他同时代的人说,如果西塞罗懂一点法律的话那他就无所不知了。那时的法学家(jisnst)所做的主要工作是解释市民法,回答市民法的问题。西塞罗的著作并没有像他们那样“周旋于细枝未节当中”而是从“法律和法的根源”以及“从哲学深处汲取法的原理”来“解释法的本质问题”。所以,西寒罗可称得上是一位法哲学家,而不仅是法律家。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他所著的《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当中。
提起西塞罗,西方人总会有一种爱恨交加的感觉,因为是他成功地阐释了古希腊化的知识与精神成果,使自然法同罗马法相结合;而领兵血腥-镇压奴隶起义的也正是他。
西塞罗(前106-3年)集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于一身。据说,他出生时未给母亲带来任何痛苦,奶妈甚至还看到幽灵显形并对她说“这个孩子日后将为祖国做出重大贡献”。预言很快得到应验,从学业开始阶段,其聪颖和灵性就出了名,以至于当地孩子们的家长前来旁听学校的课程,以便亲眼看一看这位小神童。他16岁时穿上成年袍到罗马求学,研读法律和哲学,经常到广场观看举行的各种诉讼,参加行政官们争取那些最终有权投票通过各种法律的民众而召开的公众集会。成为律师后,其雄辩力显示出来,他承办的案子几乎总是胜诉。31岁那年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3岁做执政官。主要著作有《论共和国》、《论官吏》和《论法律》。由于口才非凡,被人称为无与伦比的演说家、罗马最伟大的辩护者。
自古政途多险难,也许当年的西塞罗对此不知或是一腔热血,反正他当官5年后,就在演说中把西西里总督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管理不善之类的事抖搂出来,一时名震政坛。而在立场上,他最初同前三巨头庞培、恺撒、克拉苏既有联系合作又保持一定距离,时而站在庞培一边,过会儿又与恺撒凑到一起,不时发表自己的政见,因此不招人待见,公元前60年月被放逐,专门通过的《关于放逐西塞罗令》强制他必须移居到离意大利土地500英里之外。公元前年恺撒被布鲁图斯、卡西乌斯刺死,西塞罗与后者结成统一战线,几次在元老院放言抨击安东尼。未料想安东尼和屋大维(恺撒的继承人)、雷必达共同发动内战并取胜,形成新的三巨头。西塞罗起而反对这次政变,但其演说显得苍白无力,政界再也没有他的位置了。
如何处理西塞罗?新三巨头还真想了好一阵子,毕竟这不是个容易对付的人物。最后,决定沿用前辈独裁者苏拉的办法。
苏拉于公元前82至9年间公开实行残酷的军事专制,对反对他的人予以严厉的报复。其手段是不经任何法律手续,先后拟定三份犯人名单,宣告名单上的人为公敌,公布于罗马市的广场,任何人都可以不经审判杀死列入名单者。因此在各地约有2600名骑士、90个同情所谓敌人的元老院元老和2000位反对党人死于非命。
大概考虑到苏拉的法子太野蛮残忍,凯撒执政时期始终拒绝采用。这三个人开列了一份宣布不受法律保护者的名单。屋大维曾打算赦免西塞罗,但安东尼坚决反对。
当三个头儿商讨此事时,西塞罗和弟弟昆图斯正在外地。获悉不受法律保护者名单后,他们准备乘船到马其顿。不过,因弟弟推迟了行期,很快被仆人出卖遭杀。西塞罗心烦意乱地来到海边的别墅。12月1日,效忠于他的仆人正用轿子抬着他向大海走去,企图让主人逃命。但是一个从弟弟昆图斯那里获得自由的年轻奴隶出卖了他,追赶的百人队队长在树林中赶上了轿子,西塞罗曾为这个队长出庭辩护过(罪名是杀害长辈罪)。队长按照安东尼的命令割下西塞罗的头颅和双手,这些战利品依世纪之初内战最为惨烈期间创下的一种习俗,被钉在了罗马城市广场的讲坛上。
安东尼宣布:西塞罗一死,就可以废除宣布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法令了。因为他相信,这位昔日的执政官老兄,仅凭其博大精深的雄辩才华,就可在他面前筑起许多逾越不了的障碍,而自由之神所依赖的正是这一招。
西塞罗生前坚持“法律的意义在于对所有的人适用和有效”,到头来却落得如此下场,令人深思。握有权力的人如果立法时违反“对象的一般性”这一简明而深刻的法理,针对具体人妄加规矩,明摆着就是欺负人,成心要跟某个人或某些人过不去,非得用所谓国家的名义和力量将他或他们灭了。“没有什么比认识到我们生来是为了正义更能让我们变的崇高了,法律不是靠我们的意志而是依靠其本性来实施的。”西塞罗的这句名言始终耐人琢磨。
1.自然法思想。西塞思认为,在实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种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据此,西塞罗还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这种主张也影响了日后罗马法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