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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一对野鸳鸯的情与仇!1992年栾川县“9·25”特大谋杀案

1992年9月25日深夜,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赤土店乡(1999年10月撤乡建赤土店镇)石板溪。黑黝黝的山林中有一所青砖瓦舍,掩映在青灰色的夜色中,村民赵根法带着酒后的酣畅正和妻子睡觉,明亮的月光偷窥着这对风雨多年相濡以沫的夫妻。丈夫怀抱妻子睡得正甜……

山村的夜晚,静得出奇。偶尔一阵清风,拂过竹林,沙沙作响。不知名的虫子鸣叫几声,更增添了山的幽静,谷的神秘。

突然,“咚!”的一声轰响从山谷中传来,在沉寂的深夜震撼着熟睡的人们和惊飞的野鸟……

“这是什么声音,震天价响……”被惊醒的女人忽地坐了起来。

“睡吧,放炮炸矿石的!”丈夫赵根法拍着妻子睡意朦胧地说。

“不,不像,我看像是什么地方爆炸啦……”女人固执地冲着丈夫说。

“没事,别一惊一乍的,管它哩,睡吧……”

当赵根法又一次咕哝着劝妻的时候,突然,寂静的山村深夜传来了哭声和呼喊……

“不好,根法,出事了……”男女呼地坐了起来……

报警的电话天不明就打到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天刚蒙蒙亮,警车就急切地呼啸而来。副局长李松民,刑警队长李本、副队长黄军民和刑警大队的侦技人员20多人来到赤土店石板溪村,沉寂的山村沸腾了。

侦技人员来到受害人李英家,现场是凄惨的:位于山谷中的山坡上,依着青山盖有两座白色的二层小楼,掩映在绿树翠竹之中,这就是女支李英家,此时,女支李英家的二楼山墙上被炸了一个席子般大小的洞,室内顶着东墙窗口的席梦思床被推至西墙根,李英头被炸飞,上半身肢体被炸得挂在树上,屋内的桌柜等用具被炸得零乱不堪,在窗外被炸的地上捡到一根几米长的新竹杆,竹竿顶部已被炸碎。

经法医鉴定,死者系头部被炸致死。

鉴于此情,刑侦队立刻在现场成立了专案指挥部,迅速开展走访排查工作。

据查:死者李英,女,0岁,系赤土店石板溪女支。身高160米,初中化。稍胖、俊眉大眼、干净利落。属农村有本事女人。颇有酒量,一斤不醉,健谈,热情,工作上有一套。自当选女支后在村里能一视同仁并无得罪过谁。

那么,李英为何被人炸死,是情杀,还是别的什么,专案组不得而知。

为此,专案人员首先围绕着赤土店石板溪进行排查,很快就排查上来十余条线索。经过专案组分析,又都被一一排除了,案件一下子进入了毫无头绪的停滞状态。

深夜,刑警队长李本和副队长黄军民研究分析认为:此案看似没有任何头绪,实则疑点甚多:例如爆炸现场在深山老林,交通出人极不便利,假如是流窜作案,逃跑只有三种可能,一是乘车,二是徒步翻山,三是藏匿某家。第一种可能很小,第二种可能也基本不存在,第三种虽有可能,但危险性大,且流窜作案一般为财杀,仇杀在次,如果还有奸杀,与现场并不相符。排除以上可能,那只有一种选择,即当地人所为。

本地作案又有三种有利条件,一、熟悉现场熟悉地形地貌,就地取材,进退自如。其二,对死者家庭比较了解,熟悉死者生活习性及生活规律,便于作案。其三,与死者应有广泛的接触,或有矛盾,此人在村里应该是心知肚明,群众都能推测个八九不离十……

根据以上分析,二人认为,侦破此案有诸多有利因素,侦破方向没有错,根据有利因素,初步判定范围应该是:

一、本地人作案,且与死者有广泛交往和接触;

二、其人现场作案手法独特,可谓心狠手辣,攻于心计。且懂得爆破技术,系为预谋报复杀人案;

其三、与死者有矛盾或有重大利害冲突,公开和半公开场合流露出对死者不满情绪;

其四、年龄应在25-5岁之间,估计可能二人所为……

第二天,专案组按照李本、黄军民的侦破方案和部署对全村进行了过筛子式的排查。同时,技术人员通过扩大现场范围进行搜索,并根据现场遗留物竹子的砍痕进行判断,此竹子系发案当夜所砍。且极其可喜的是,在竹子根部发现砍痕上有一明显格楞(即刀、斧有豁口),据此推断,依照当地居民伐竹习惯为斧子,那么斧子上就一定有豁子,并将爆炸用的竹子在现场50米处的竹园中寻到被砍过的竹根,并发现了清晰的脚印,且不远处的荒草中发现一双旧鞋,经用旧鞋与现场脚印比对,应系罪犯作案所用之鞋。作案后为逃避打击,将其丢弃。

至此,案件线索有了突破性进展,对现场周围进行勘查,由于当夜落雨,罪犯的脚印被大雨冲刷而破坏,但从竹子根上的格楞所启示,指挥部当即决定,收缴全村人家的斧子用以比对。

全村人家的斧子全部收上来了,但遗憾的是,经过技术鉴定,并没有发现与现场有相吻合的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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